21年婚姻攏係假未曾同住 聯絡體式格局都無!悲催男終於罷休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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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認,民法第1052條第2項劃定「有前項之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保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
法官認,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標,夫妻間應以誠摯相愛、互信為基礎,相互合力連結其配合生活之美滿及幸福,若夫妻間實已難以配合相處,亦實無強行共組家庭導致互相仇恨之需要。離婚證人法院審理,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參加,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說。
須眉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(均假名)在2003年結婚,並在台灣打點戶籍挂號,不虞,小萱婚後從將來台與阿國同住糊口,也未曾與阿國聯繫,阿國更是不知道小萱的聯系方式。
不滿婚姻確有沒有法回復之馬腳,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阿國是以依法訴請判決離婚。以下文章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722001143-260402
